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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法应对小作坊作出规定

发布者:小强  浏览量:14901 发布时间:2016/5/13 9:56:00

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,初次审议了食品法修订草案。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,应取消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条款,在食品法中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提出明确要求。

小作坊摊贩食品风险较高

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江波说,修订草案加大了对有固定场所、有证照、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。但对于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要求没有实质性变化。

“这个群体引发的食品风险问题,今后会不会成为一个主要矛盾?”江波说,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群体非常特殊,主要有两个方面:一是难以满足修订草案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的食品标准要求,意味着这个群体食品风险比较高。二是这个群体规模非常庞大,引发食品风险问题影响也比较大。另外,可能还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。

洪毅委员说,修订草案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定中,小作坊的“小”字应该去掉。法律是否适用于一项具体事务,是以其对社会是否可能造成危害来决定的,而不是以大、小为原则。不管大小,只要是违反食品的有关规定,就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现行食品法规定,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,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、条件相适应的食品要求,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、、无害,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,具体管理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。

食品法修订草案对上述规定未作修改。

江波认为,修订草案应对小作坊、食品摊贩有专门的、针对性的规定或要求。食品法已经实施5年了,按照现行食品法的规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应制定小作坊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。这5年,各地在实施本法中的成效、问题、经验、教训有很多,应对这些进行归纳、分析,有选择地在本法中作出规定。

不应简单规定由地方出台法规

“修订草案缺少对小摊贩的监管内容。”刘新成委员说,小摊贩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不可分。我们要对食品进行全程监管,如果对小摊贩这个食品链条末端的监管不到位,可能影响政府管理的公信力。建议增加对食品小摊贩实行有效监管的条款。

“为什么黑心食品总是死而复生?”王刚委员说,在现实中经常可以看到,通过一些治理风暴、行动之后干净了几个月,可是过后黑心食品又都卷土重来。卷土重来涉及的大企业不多,重点是小作坊、个体户。过去是张家烧饼,打击完了改叫李家烧饼,照样卖烧饼,该添加什么非法的东西继续添加。本法对此应有原则性规定,不应简单规定由各地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。

王陇德委员认为,地方性法规出台缓慢,导致执法监督空白。到2013年7月仅有10个省区市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规,大部分省区市还没有出台,因此,产生了许多问题。这次修订草案又重复这一规定,但没有具体要求。应总结出台的这10个省级管理经验,规定一些指导性原则,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,不能把这个重要任务一交了之。

应实行分类审批许可管理模式

人大代表符之冠说,关于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问题,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表述是非常不严谨的,什么叫小作坊,什么叫大作坊?在食品管理范畴中,小作坊可以归到食品生产环节,食品摊贩可以归到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。既然食品法是一部对食品全程监管的法律,就不应该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单独列出来。这两个经营模式是老百姓接触多、隐患大、管理难的部分,现行食品法规定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规进行管理。但这5年有一些省市制定了相关法规,却没有一个成功的管理模式出台。

符之冠认为,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一直没有管理好,是因为没有将其列入许可和审批环节中。在设定的食品生产、经营管理规范是一个大而全的管理规范,这就自然而然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游离在行政主管范围之外。要正视这个问题,就要实行分类审批许可的管理模式,根据不同的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管理规范,而不是靠的管理规范对所有类型的食品进行管理。要完善分级管理模式,对隐患非常大的企业或者是隐患比较大的环节,加大管理力度。管理规范的企业,就没有必要每天去巡查,而对系数很低的企业,就要增加巡查和监管的频次。而不是所有的巡查和监管都均衡用力,要抓小放大,使我们现有的管理资源能够很好地用在食品监管上。所以,建议增加分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的条款,同时取消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条款。

秦顺全委员建议,建立对农民自产的食品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日常抽检、评估和风险警示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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